法制網記者 馬岳君 實習生 常超
  “出門一把鎖,進門一盞燈”這是山西太原市迎澤區夕陽紅助老服務工作站的負責人田秀君形容單身老人的一句話。8年前,她看到一位孤零零的老人坐在馬路邊上時,第一次萌生了給老人相親的念頭。她說,老人也有追求幸福和愛情的權利。
  據全國第六次人口普查,我國喪偶老年人約占老年人口的27%,其中女性占七成。而之前媒體也報道過,80%的喪偶老人有再婚願望,但實現婚姻登記的不足一成。目前,山西省60歲以上的老人約440萬人。
  田秀君介紹,經他們介紹成功的老年伴侶中,90%以上選擇了“搭伴養老”,並簽訂了相關的協議。記者調查發現,“搭伴養老”已經在很多地方成為常態,而這種常態背後也伴隨著一些問題,比如財產糾紛、贍養糾紛,雙方生活習慣不協調等。
  “搭伴養老”有人歡喜有人擔憂
  84歲的李老有5個女兒1個兒子,前些年沒了老伴。在參加夕陽紅助老服務工作站組織的活動中,李老遇上了75歲的王阿姨。經過不斷的接觸,李老覺得王阿姨人不錯,而且也會做飯打掃家務,能幫助照料一下自己,於是想和王阿姨生活在一起。
  “剛開始回家和兒女們商量,他們不同意。”李老說。原來,李老的老伴當時剛走一年,孩子們覺得父親不應該這麼快找新老伴,況且家人多,老人不會感到孤單。雖然自己的兒女不反對,但王阿姨那裡也受到了委屈。王阿姨說:“當時他孩子那邊還打電話罵過我,現在想想也理解他們,畢竟家裡多一個人他們也不適應”。
  之後中間人不斷地協調,給李老的兒女做工作,李老的兒女才答應了這門“親事”,但前提是不能住李老家裡,而且王阿姨不能涉及李老的財產。最後,李老和王阿姨兩個人商量 著住到了老年公寓里,過年過節或者周末可以各回各家。兩個老人紛紛表示,現在生活的真的很幸福。李老的兒子說:“自從父親和王阿姨一起生活後,我的壓力確實減少了不少,操的心也沒之前那麼重了,上班都能安安心心的。”
  然而,並不是所有的搭伴老人最後都是幸福的。一位姓孫的阿姨說:“前些年,我找到了一個老伴一起養老,他抽煙,我勸他他不聽,處了3個月就分開了。”田秀君介紹,老人們相處過程中,的確會有一些老人不適應,所以他們在囑咐老人找老伴時,要多想想,不要只看對方的經濟地位,要全面瞭解一些才行。
  在採訪中,一位姓徐的先生很不同意自己的父親重新找老伴,他告訴記者:“說實話,我最擔心的就是財產問題,害怕父親被騙,到頭來自己的養老錢都沒有了”。當然,不同意父母再找老伴的原因有很多,徐先生補充道,有的老人找老伴,其實就是想找個能照顧自己的,你想,誰會希望自己的晚年的父親或母親去伺候別人呢?
  規避風險雙方簽訂搭伴協議
  對老年人來說,再婚一直就是個大問題。在這些問題中,最突出的就是婚後財產糾紛、子女矛盾和贍養問題。搭伴養老實踐中,有的老人採用了簽訂協議的方式,事先約定財產的範圍、與子女的關係、雙方的養老、生病如何理等問題,這樣就可以在法律的範圍內解決搭伴養老人們可能面臨的法律困擾。其實,為了規避以後可能出現的風險,李老和王阿姨也簽訂了一份書面協議。
  法制日報記者看到了李老和王阿姨簽訂的這份協議。經雙方商定,協議大致如下:一方子女不承擔另一方的贍養義務,也不繼承另一方的遺產;搭伴期間,小病應該相互關照,較大病及時通知對方子女,子女及時接回老人,搭伴關係就此結束;如果遇到不幸,不要以此責怪對方,製造事端,應以友善積極的態度正視和對待……
  田秀君說:“我們有一個搭伴養老的協議模板,主要涉及搭伴後的財產和贍養問題,很多老人會借鑒這個,並且適當做些修改”。比如,在生活費上,有的老人願意AA制,有的老人願意主動承包女方的生活費,有的老人答應給對方每月的300或者500不等的生活費。除此之外,搭伴期間,各家的事情互不干涉,尤其是對於婚喪嫁娶之事,自家的事情自家出資。
  田秀君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其實很多老人就是憑著這麼一紙協議過完自己的黃昏戀的。那麼,搭伴養老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律師建議:最好還是走婚姻道路
  山西省晉英事務所李永峰律師說道,之所以搭伴養老協議會產生,無外乎是兩個原因。一是規避再婚後財產分割問題。李永峰說,相對於女方,男方更擔心財產問題,所以更多男方家庭的兒女不希望單身的母親或父親再婚,即使再婚也要簽訂財產公證的協議。
  二是規避雙方老人的贍養問題。李永峰告訴記者,雙方的兒女都害怕單身父親或母親未來的另一半身體出現問題。如果出現問題,雙方肯定會有糾紛,而且醫葯費、生活費等都是矛盾點。採訪中,記者也瞭解到,不少子女對父親或母親再婚特別敏感。一些兒女認為自己會把單身的父親或母親照顧好,不需要其他人的幫助,而且自己照顧還放心,比別人親。
  然而,在李永峰看來,搭伴養老並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他說,從法律角度看,搭伴養老”是一種不穩定的生活狀態,本身就是與我們的婚姻法相違背的,由此基礎上產生的搭伴養老協議,其中的具體內容,在法律上也有待商榷,搭伴雙方最好還是走正常的婚姻道路。
  至於兒女們擔心的財產和贍養問題,李永峰說,老人們可以通過“婚前財產公證”或者提前立遺囑的法律手段來解決。具體點就是,在婚前簽一個協議,將財產、與子女的關係、雙方的養老、生病如何護理、婚後財產如何分配等等問題寫明白,具體內容兩家人共同協商。
  打破觀念束縛,積極引導老年人選擇再婚
  法制日報記者發現,人們的思想觀念也是老人們搭伴養老的一個重要原因,很多老年人心目中自己真正的配偶只有一個,那就是自己原來的,所以再找到新的老伴時他們不會再領結婚證,領結婚證就代表再結婚,是對自己原來配偶的背叛。就這個問題,記者採訪到了中國民俗學會常務理事、山西民俗學會副會長段友文,他認為合葬在中國是一種比較普遍的現象。很多年人去世後都要和自己的原來的配偶合葬,主要是因為大部分老人都與自己原來的老伴感情深厚,並且子女們都希望自己的父母永遠在一起。
  山西大學法學院彭雲業教授說:“應當創造條件,引導老年人選擇再婚。”老年人選擇搭伴養老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傳統的社會觀念在人們生活方式的選擇中所起到的根深蒂固的作用,國家有意識地引導老年人走再婚之路才是合理、合法的方式。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如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以及老年群眾組織,可以承擔宣傳和服務工作,為有困難的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詢律援助服務。
  彭雲業教授補充到,在全社會,特別是老年人中,相關部門要大力宣傳婚姻法等法律法規,尤其是與老年人生活密切相關的條款,增強老年人的法律意識,讓老年人提高維護自身權利的能力,懂得如何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婚姻權利,為再婚掃除障礙。
  記者在學術網站上瞭解到,中國人民大學人口與發展研究中心薑向群教授認為應該發揮政府老年機構的管理作用,比如在政府老齡辦公室中增加老年人婚姻管理和幫助的機構,由老齡辦制定老年人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承擔老年人婚姻登記管理以及服務的任務;或由政府出台政策,鼓勵保險公司建立老年再婚家庭保險項目,對投保者給予一定的優惠,老年再婚家庭保險的對象是一方死亡後的生活困難遺屬。  (原標題:法制日報記者透視“搭伴養老”的隱憂 無證搭伴缺乏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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